本報11月20日訊(記者 李保光) 據瞭解,原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林琳,因收受他人賄賂139萬元,被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受賄罪,獲刑13年。 
  判決書載明 ,1958年出生的林琳曾擔任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被捕前擔任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一職。2011年2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2年8月2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11年1月,被告人林琳在擔任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及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 、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銀行卡、汽車等財物,共價值人民幣1390591.29元。
  其中,在 2008年 4 月至2010年4月期間,林琳先後4次以其兒子要在北京購房為由,向相關當事人索要人民幣共50萬元。為用於個人炒股,2007年7月,先後向威海市盛泰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姚某、山東海豐威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某分別索要20萬元和10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林琳身為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 、個人在案件審理、職務升遷、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相關人員送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審判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破壞了國家審判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已構成受賄罪。日前,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林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贓款 、贓物價值人民幣1390591.29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日,記者聯繫到林琳的一位代理律師,對方表示一審宣判後,林琳並沒有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結果已經生效。
(兒子買房自己炒股都索賄威海一法院院長被判13年)
(編輯: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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