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原告雇請網絡公司炒作生效個案,但又認為未達目的要求網絡公司返還資金的合同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的行為均系違法行為,且目的不具正當性,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對被告收取原告的8萬元炒作費用予以收繳。
  本案原告汪玉梅繫上海台佳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兒。2010年,台佳公司、汪玉梅因房屋租賃合同與立威(上海)商務服務有限公司產生糾紛。一審法院判決台佳公司支付立威公司各項費用73萬餘元,汪玉梅對台佳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再審法院駁回了台佳公司及汪玉梅的再審申請。後汪玉梅及台佳公司向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檢察監督,該院於2013年1月17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此後,汪玉梅仍認為法院判決不公,遂打算在網絡上製造轟動效應,引起有關部門註意。
  2013年1月,汪玉梅聯繫上南京快速網絡公司的貢建國,雙方達成協議,汪玉梅委托快速網絡公司在網站上披露案件的稿件並支付推廣費用。2013年2月,汪玉梅向快速網絡公司賬戶匯款8萬元。此後,貢建國將標題為《消防通道成商鋪,租賃合同合法性起爭議》的文章在26家網站上發表。
  文章刊發後,快速網絡公司向汪玉梅索要剩餘推廣費用2.4萬元遭到拒絕。汪玉梅認為,快速網絡公司在網站上刊發的文章,並未引起轟動效應。汪玉梅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撤銷委托合同、網絡公司返還8萬元報酬。
  9月30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汪玉梅的訴訟請求,同時下達民事製裁決定書,對被告快速網絡公司收取原告的8萬元報酬予以收繳。
  該案主審法官毛錦表示:本案中, 汪玉梅放棄正常渠道,通過支付報酬的方式委托快速網絡公司在多家網站推廣文章,促使相關部門糾正其認為的“錯案”,目的具有不正當性,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故汪玉梅與快速網絡公司之間的所謂“推廣協議”應為無效合同。汪玉梅以自己受到欺詐及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協議,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原告說:俺花錢了 被告辯:我履約了 法庭稱:目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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